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9 日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6 名,代表股份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77,371,9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271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6,189,7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23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6,260,1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
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53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6,233,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53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6,233,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53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6,233,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53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6,233,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53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6,233,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3%。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481,7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
反对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6,180,2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461,6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39%;
反对 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52%;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6,160,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53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6,233,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3,535,3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1%;
反对 26,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 意 6,233,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书。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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